办事指南
1、适用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二)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出具预告登记证明—归档
4、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期限内)。
5、登记费用
不收费
6、登记所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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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类型 |
具体类型 |
权利细分类 |
登记所需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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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 |
预告登记设立 |
预购商品房预告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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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构筑物)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已经登记的证明材料;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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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其他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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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预告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已经登记的证明材料;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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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移预告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已经登记的证明材料;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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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变更 |
预告登记变更 |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 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4 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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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的转移 |
预购商品房预告转移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的,提交继承、受遗赠公证书或其他必要材料;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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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转移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的,提交继承、受遗赠公证书或其他必要材料;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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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转移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的,提交继承、受遗赠公证书或其他必要材料;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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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预告转移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的,提交继承、受遗赠公证书或其他必要材料;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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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移预告转移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的,提交继承、受遗赠公证书或其他必要材料;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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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 |
预告登记的注销 |
预购商品房预告注销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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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注销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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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注销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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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预告注销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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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移预告注销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
7、
说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除特别说明外。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内地人士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
(2)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公证或见证的登记证明。
(3)国内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国家机关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4)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5)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2、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原则上要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由出具证明机关出具与原件核对一致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