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敏因保管不善,将大庆国用(2015)第04008659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
声明人:包敏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