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刘树森
发布日期: 2017-12-29  信息来源:红岗分局

 刘树森 梁淑文 因保管不善,将红岗区晨曦小区2-6-3-502         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树森 梁淑文

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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